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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10.积极推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第三方解决医疗纠纷机制。(由省卫生厅、甘肃保监局负责实施)

  11.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业绩记录制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开展医德医风警示教育,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的卫生行业社会形象。(由省卫生厅负责实施)

  (二)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1.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实施)

  2.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医疗机构贷款行为。(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实施)

  3.探索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医院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和劳务价值。适时调整中医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由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4.完善医药价格监测和医疗服务成本监督审查制度,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和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指标,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抑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由省发改委、省卫生厅负责实施)

  5.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由省卫生厅负责实施)

  (三)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明确辖区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由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社厅负责实施)

  2.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产权多元化的医疗机构。制定公立医院转制政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由省政府国资委、省卫生厅负责实施)

  3.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民营非营利性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鼓励扶持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由省卫生厅负责实施)

  4.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类医疗机构强化服务准入和监督管理。(由省卫生厅负责实施)

  六、工作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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