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9〕1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保证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高等职业学校,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统筹规划。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坚持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充分发挥现有公办高等职业学校作用的同时,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条件下举办高等职业教育。
第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以服务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培养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