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当根据地方、行业、学校特点,以就业为导向,突出实用性、应用性和技能性。建校后首次招生的专业数量不少于4个,不超过6个。
第十一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二条 高等职业学校实行一校一名制,称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者“职业学院”,并根据学校所在地、隶属关系、学科门类等特点,在“职业技术学院”或者“职业学院”前冠以适当限定词。校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不得使用省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超出上述范围命名的学校名称,应当报教育部批准。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学校情况介绍,内容主要包括学校现有办学条件、办学实力以及今后发展规划;
(四)学校章程(草案);
(五)学校现有专任教师中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名单(包括年龄、学历学位、专业背景、任教专业、专业技术职务等);
(六)学校现有校园土地使用证;
(七)学校建设规划图、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民办高等职业学校,除提供第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三)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四)校(院)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