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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泰安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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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有效防范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泰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09〕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是指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社会安全事件还可在发生之后),有关行政机关向社会发布警报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事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信息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第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的条件和程序。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条件是,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社会安全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条件是,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预警程序:一是发布警报并宣布有关区域进入预警期;二是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三是及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宣布有关区域进入和终止预警期由泰安市或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监测、研判和级别调整与解除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作审核,报相应临时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第八条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台)、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警示牌、宣传车、电子屏幕或组织人员通过社区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企业等重点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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