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89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的意见
为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对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出具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应按规定及时备案并及时办理已预售商品房的抵押还贷手续,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金融机构抵押还贷网络信息和书面证明材料办理相关部分抵押权注销登记和商品房转移登记手续。购房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预告登记前办理相关部分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二、完善预售审批项目公示制度。批准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商品房项目预售时,应对土地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情况予以公示和告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抵押事项、预售资金监管人名称和监管资金账号等内容。
三、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应当注明所售房产的抵押情况、约定抵押注销时限和预告登记条件及期限、预售资金监管人、监管账号等内容,并明确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后,由购房人办理所购房屋预告登记和所有权登记。
四、整合商品房预售管理资源。建立商品房预售管理网络系统,对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业务进行一体化管理,将预售资金监管、在建工程抵押、商品房按揭、房地产抵押以及抵押权注销等业务全部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实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商品房销售、抵押、按揭业务的无缝对接,达到房地产抵押贷款信息资源的对称、共享和有效利用,进一步增强预售资金的安全性,为房地产销售市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高效运行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