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金征缴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统一管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存入市工伤保险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分级经办原则,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市属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党政群机关除公务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除外);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县(市)、区属及其以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党政群机关除公务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工作。
取消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待遇支付。各县(市)、区当月基金收入于次月5日前上缴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集后,按月缴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提出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计划,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审核,统一报经市财政部门核实后,拨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拨到各县(市)、区支出户。
工伤预防费和工伤认定调查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全市统一管理使用。一般情况下,分别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费实际征缴额的5%和2%。特殊情况,需超出此比例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石政发〔2004〕16号)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材料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上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日。
(五)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统一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实行分级审批,即:5000元以下医疗待遇支付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并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5000元以上医疗待遇及其它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