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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
(苏教高〔2009〕40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自考助学)得到了较快发展,为促进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少数助学机构助学指导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助学规模和经济效益;个别助学机构存在着宣传不实、虚假承诺和违规收费现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教学辅导和学生管理缺失,助学质量难以保证。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自学考试的质量和声誉,有的甚至已经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自考助学管理,保证自考助学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断完善审查注册制度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以下简称助学机构)是配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帮助应考者学习的教育机构;自考助学活动是助学机构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并根据省考委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对社会自学者开展的助学活动。助学机构应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2.目前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分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自办助学专业(以下简称助学专业)和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辅导两种类型,均有全日制和业余两种形式,前者为“全日制自考助学专业”和“业余自考助学专业”,后者为“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和“业余自考助学班”。
  3.高等学校开展自考助学必须到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其他助学机构开展自考助学必须经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批准机构汇总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助学机构必须根据规定向省教育考试院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备案和审批结果通过省教育厅网站和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以后助学机构方可招生。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所批准的自考助学机构开展的自考助学活动的监管,监管不力,将追究审批者的责任。
  4.助学机构,在每次招生前,必须将助学工作方案(包括拟开展助学的专业或课程、生源组织计划、教学安排、辅导方式、师资情况等)、租房协议书及广告宣传内容等,报审批机构和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对助学机构按专业开办的助学班的学生实行注册管理。助学机构必须按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及时采集、报送考生基本信息,办理助学班考生注册手续。省教育考试院要加强对注册考生的管理指导和跟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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