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

  4.组织生源的宣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使用含糊、欺骗或误导用语。法人代表必须对招生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各类助学机构发布自考助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省教育考试院或委托的机构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字样。对不履行审查手续,擅自散发、刊播宣传广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5.在办学所在地以外地区招生的,助学机构须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助学机构介绍信、在编工作人员名单和经审核备案的招生宣传资料,向招生地自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登记备案后方可在当地开展招生工作,并服从当地自考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6.严格执行“教考分离”的原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院校不得开展面向社会开考主考专业的自考助学,不得以主考院校名义招收自考助学学生。命题教师不得参与助学辅导培训。
  7.要加强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助学机构必须严格按专业计划要求,制定教学计划,足额开设课程,精心组织教育教学;加大教学投入,优化教学资源配置,加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助学手段,开发教辅课件,进行网上辅导答疑,服务学生,提高质量,努力做到教学、管理、服务“三育人”。
  8.助学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巧立名目违规收费。财务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参加自考助学班中途退学的学生,助学机构必须按《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苏教职〔2006〕19号)的有关规定退还学生学费。
  四、加大评估检查力度
  1.省教育厅将会同省教育考试院建立健全自考助学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全省范围内的助学机构进行年度审查和综合评估。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自考管理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社会助学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2.高等学校自考助学的年度审查和评估考核工作由省教育厅会同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其他助学机构的年度审查和评估考核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审批机构负责。各级各类助学机构每年年底前,须将本机构的年度工作总结、评估考核自评情况等考评材料报送审批机构,其中高等学校的年审材料报省教育考试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施教场地、办学条件的核定和检查工作,采取常规检查、实地考察和材料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照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对助学机构进行年度审查和评估考核。对未按要求参加年度检查或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助学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停止下一年度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同时必须继续做好在校学生的助学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