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助学机构的审查、管理、监督力度。从严控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全日制自考助学班的机构数量和办学规模。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助学机构的执法监督工作,将自考助学活动纳入督导工作范畴。省教育考试院在做好现有助学专业管理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新增助学专业主考学校和新增专业的审批,从严控制助学专业的办学规模。
4.省教育考试院要严肃考风考纪,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舞弊行为。
5.省教育厅将会同省公安、宣传、工商、民政和省教育考试院等部门,并会同各地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自考助学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定期在全省进行巡查,检查助学机构招生行为,打击违规中介,整顿市场秩序,将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管理部门必须明确职能处(科)室,配备专人负责对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全面掌握辖区内自考助学机构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解决自考助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主动要求停止办学,或因违规办学取消助学资格的社会助学机构,要全程监督,妥善处理在校学生的遣返、转移等相关工作,确保整个过程安全稳定。
2.社会助学机构必须对自己的助学行为全面负责。助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逐级建立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制度,及时排查和化解影响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的隐患;要充分发挥自考助学机构管理队伍及学生社团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加强学校网络安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及时分析引导网络舆情,通报有关信息;要按治安综合治理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与办学所在地政府各相关部门联系,接受当地政府的指导和管理,强化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3.助学机构取得助学资质但在自考助学活动中发生违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考试院要视情况给予口头告诫、通报批评、核减该助学机构下年度招生计划直至依法停止招生,引发影响社会稳定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且处置不力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4.助学机构未取得助学资质违规开展自考助学活动,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取缔。违规开展自考助学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于未取得资质,擅自举办自考助学的高校及所属院系,省教育厅在责成其全面整改的同时,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当事人给予处分,同时省教育厅将取消学校当年各类综合评优评奖的申报资格及已获的各类综合奖项,并在全省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其他类型的助学机构,吊销其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资质,其校长列入档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