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高金融服务能力,拓宽民间投资主体融资渠道
(一)扩大信贷融资规模。鼓励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与政策性银行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大力吸收引进外资银行、股份制银行、省外城市商业银行到我省建立分支机构,努力提高商业银行服务民间投资主体的能力。健全银行与企业融资对接制度,建立制度化的常态对接机制。各级政府要对金融单位支持地方融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统筹安排各种政府可控资源进行鼓励。引导保险业务与信贷业务的有机结合,加快建立银行融资与保险公司信用保险相结合的贷款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有效解决民间投资主体融资难问题。
(二)稳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小额、分散、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发展专门服务于“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小额贷款公司。合理优化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设置结构,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可提高到30%。有效搭建小额贷款公司与社会征信系统和担保机构的对接平台,便于小额贷款公司扩大客户范围和贷款规模。支持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联合提高获取信贷资金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加大支持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力度,在数量、规模和质量上取得突破。
(三)支持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支持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型担保机构加快发展,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和资本金注入、统计、评级等相关制度,增加政府的风险补偿投入,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积极推进政策性担保机构提高商业化运作水平,增加政策性担保机构在各市县分支机构的设置,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针对民间投资集中领域分设专项担保业务。建立完善的业务考核制度和尽职免责机制,允许政策性担保机构一定比例的呆坏账核销。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商业性担保领域,逐步建立针对民间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进一步完善对商业性担保机构有关银行融资活动的风险补偿机制;对符合条件、经营情况较好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加大政府性资金的风险补偿投入或注入比例不超过20%的资本金。
(四)鼓励、引导和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改革和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模式,落实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并逐步扩大政府性基金,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股权基金。以互利共赢机制吸引民间投资主体发起创建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基金,公开选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上市、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实现股权投资的市场化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