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培训补助经费
项目办根据组织实施单位的培训班通知、报到簿、培训日程表、测试卷等核算培训人数、发生的费用,核审有关住宿、伙食费用的发票,报请同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培训经费。
3、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补助经费
各项目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安徽省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实施方案》(卫地秘〔2007〕496号)、《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卫地秘〔2006〕102号)和《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卫地秘〔2005〕178号)的要求,组织实施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晚期血吸虫病内科治疗药品必须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项目办对定点医院提供的病人住院治疗资料(包括手术、出院资料)和治疗、药品、住院发生的费用进行核审,合格后,报同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据实拨付补助资金。
4、药物灭螺工作补助经费
用于血防机构实施药物灭螺工作的补助。项目办根据药物灭螺公告、药物灭螺回执、实施单位的灭螺日志等核算工作量,报请同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并及时拨付补助经费。
5、查病材料补助经费
用于血防机构实施人群血清学和粪检查病的材料费补助。项目办根据原始查病登记、实验室检查结果登记、查病结果等资料核算工作量,报请同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并及时拨付补助经费。
6、检查督导补助经费
用于贫困县血防机构开展项目检查督导工作补助。项目办根据督导报告、被查行政村村委会有关证明材料审核,报请同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并及时拨付补助经费。
五、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管理
1、省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项目计划、方案制定、实施和督查评估等工作,并组织按计划及时将配备的物资分发到各项目单位。各项目县(市、区)要建立完善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承担相应的职责,加强项目实施工作组织领导,加快项目实施工作进度。于2010年第一季度开始,省实行血防项目工作进展季报制度(见附表4),各项目县(市、区)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项目进度表报省卫生厅地病办。
2、省血吸虫病防治项目技术指导组负责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质量控制、信息收集和管理,以及开展技术指导、检查督导和考核评估。各项目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承担相应的职责。省、市、县(市、区)技术指导组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督查与指导。
3、在当地政府血防(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卫生、财政部门按照血吸虫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和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计划,根据本项目方案和有关技术方案要求,制定本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计划,要求细化到工作点、具体到工作量、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实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