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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局关于实施《宁波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等两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宁波海事局关于实施《宁波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等两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甬海监二〔2009〕2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港口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信管理的原则,结合宁波辖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宁波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和《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两项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发布。
  希各有关单位做好申请分级监管备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于2010年1月1日起向我局监管二处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分级监管。我局原则上将在1月底停止首批备案申请的受理,并于2月底前在我局网站公布评定结果。
  从2010年3月1日起,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我局公布的分级监管等级评定结果开展相关作业,并从获得备案证明的次年起,按照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我局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年度审核。
  特此通知。

  附件:1、宁波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2、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二ОО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海事执法信用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范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海事局《船舶安全信用评定与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宁波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波海事局管辖水域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船舶和个人。

  第三条 宁波海事局及其所辖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实施分级监管。对申请并经核准实施分级监管的供油船舶,适当降低现场检查的频度,准予较长申报期限等便利措施。对未申请或达不到申请条件的供油船舶,采取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等措施减少船舶作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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