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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9]1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四、落实烟花爆竹经营、燃放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

  烟花爆竹的经营企业和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是烟花爆竹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认真履行法定责任,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严禁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应当是封闭的厢式货车,并加注安全警示标志。应当向具有合法生产资格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不得将烟花爆竹销售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销售去向等内容,并留存2年备查。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上应当粘贴当地县级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当年销售剩余的产品,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回收或代为保存。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不符合质量和包装标准要求、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在核准的地点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做到一点一证(照),亮证(照)经营。要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负责销售。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保持通道畅通。零售点储存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最高限额在核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时根据场所安全条件确定并载明,限额一般不宜超过50箱(件)或者总重量不超过1500千克,严禁超量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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