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驻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具有以下情形,应报我办备案:
(一)银行账户新开立备案,包括审批类银行账户经核准并开立账户后的新开立备案,由财政部直接批准开立的零余额类账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等的新开立备案,确因业务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等备案类账户的新开立备案等。为通过POS机划款而开设的公务卡(单位卡)账户暂采取备案处理,但单位卡需与实有资金账户绑定,并严格按照公务卡相关规定使用。
(二)银行账户变更备案,包括基层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延期变更以及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三)银行账户撤销备案,包括银行账户到期撤户,迁址撤户,单位注销撤户,换行撤户以及其他撤户。
第十六条 备案时间要求:
(一)新开立账户备案申请应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专员办备案。
(二)变更账户备案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或知道变更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专员办备案。
(三)撤销账户备案应在银行撤户手续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专员办备案。
第十七条 备案需报送的资料:
(一)《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加盖公章)。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地址变更的,可不提供备案表,但应提供变更的备案报告及公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电子版,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导出的扩展名为“.TXT”的两个电子文件。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⒈新开户证明材料(适用于新开户备案):银行出具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住房公积金登记证,财政部批准开立零余额账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文件,定期存单,贷款协议,授予开立保证金账户资格的文件等;
⒉变更账户证明材料(适用于变更备案):银行出具的《账号变更告知书》或变更证明,预算单位的变更公告等;
⒊撤户证明材料(适用于撤户备案):银行出具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当期银行对账单和转出最后一笔资金的原始凭证等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