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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第八条 市、县(区)综合性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次编修工作完成后进入新一轮续修工作。

  市、县(区)地方综合年鉴按年度编纂。

  第九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三)符合志书的体例格式;

  (四)文字表述准确,篇目结构合理;

  (五)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的使用规范、标准;

  (六)装帧印刷符合出版要求。

  第十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做到恪尽职守、客观公正、秉笔直书、尊重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做虚假记述。

  第十一条 为执行本单位的地方志编纂任务,收集、积累的地方志书及有关地情资料,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损毁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二条 地方志办公室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地方志文献资料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全面、系统、翔实、准确的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地方志办公室可以对所需资料内容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文献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

  第十三条 以市、县(区)行政区域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实行审查验收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工作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备案。

  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市、县(区)地方志书编纂完成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组织评审,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提请本级人民政府验收,批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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