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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教育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2、凡未经国家和省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1、军训(或实践活动)发生的食宿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军事训练(实践活动)期间,以不盈利为原则,按以下标准执行:伙食费每人每天15元(含一日三餐、开水、凉茶);住宿费每人每天5元(开学期间在校内接受军训的住宿生不得重复收取军训期间的住宿费);购买太阳帽不超过5元/顶。组织学生到国防教育基地军训有关收费按《关于我市国防教育基地开展学生军事训练有关收费的批复》(中价函[2005]48号)规定执行。
  2、中小学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提供给学生自由选择的社会实践、郊游、少先队雏鹰争章活动、看电影等,可按实际支出收取校外活动费。
  3、学校可向学生推荐少量适用的教辅资料,但不能由学校统一收费订阅。
  4、对城区和镇中心区小学学生中午、下午课后托管可收取托管费。午休期间或学校在完成下午正常教学课程后至下午6时30分前,家长自愿委托学校管理学生,学校可收取午托22元/生·月或晚托费22元/生·月,一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学校不得利用托管时间进行授课或布置作业。课后托管必须配备专人管理,并报市教育局同意、市物价局备案后才能收费。
  5、市、镇中小学校服费(农村中小学不统一要求),按中教[2008]126号文规定执行。
  6、伙食费按中教[2007]19号文规定执行。
  7、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费按中教[2009]93号文执行;普通高中收费标准为19元/生·学年。
  以上规定从2009年秋季起执行,原《关于规范我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问题的通知》(中价[2004]73号)、《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一费制”以外收费的通知》(中价[2004]74号)、《关于中山市桂山中学按省一级学校收取择校费问题的复函》(中价函〔2005〕52号)、《关于调整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中价[2005]80号)、《关于中山市实验高级中学按省一级学校收取择校费问题的复函》(中价函〔2006〕4号)、《关于中山市第二中学择校费标准的批复》(中价函〔2006〕23号)、《关于我市城区和镇中心区小学下午课后托管收费的通知》(中价[2007]1号)、《关于我市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费的通知》(中价[2007]112号)、《关于我市公办高(职)中择校生收费问题的通知》(中价[2007]116号)、《关于我市公办高中收取择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价[2007]85号)同时废止。请做好宣传解释和对贫困学生的帮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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