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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太原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办法》的实施意见

  (四)市民政局 降低科技服务业民间组织登记门槛。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的,开办资金最低限额5万元人民币。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科技服务业发展需要,探索建立从业职业资格和技术职称评聘制度,引导和鼓励广大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服务业。
  (六)市国土资源局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适度增加科技服务业发展用地供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迁出或关闭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符合城市规划的,优先用于科技服务业;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科技服务业。
  (七)市规划局 把科技服务业发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八)市物价局 对非企业法人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
  (九)市统计局 建立科技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确立科技服务业发展统计调查指标体系,加强统计调查,及时反映科技服务业发展状况。
  四、认真落实鼓励和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
  (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有关规定。
  (二)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三)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关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四)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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