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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三、改革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森林分类管理、分区施策的要求,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创新森林采伐管理机制模式,逐步建立积极有序的森林经营体系、公正透明的指标分配体系和规范便民的采伐审批体系。一要推行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林业部门网站公布采伐限额数量以及森林采伐管理政策,公开采伐限额分配和审批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二要建立采伐指标公开公平分配制度,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分配采伐指标;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森林资源成熟度、森林资源所占份额和分类排序的原则确定采伐指标分配方式,采伐指标分配实行阳光操作,向社会公告公示。三要简化采伐审批程序,森林经营者采伐林木数量较少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批;数量较大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简化伐区调查设计。四要完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应在“十一五”期间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安排木材生产,2010年9月底前报市林业局备案,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区县(自治县)按照经批准的试点方案执行;从“十二五”开始(2011年起),取消商品材与非商品材分项限额控制,所有合法采伐的木材都可自由进入流通领域。

  四、严格执行林地征占用管理制度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载体。国家划定了全国46.5亿亩林地资源“红线”,并以此为依据确定了各省(区、市)每年的林地使用定额。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认识林地“红线”和林地使用定额管理的重要性,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林地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征占用林地的范围、条件、审核审批权限、责任和监督检查等规定,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严厉禁止乱批滥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凡征占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要严格征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缴和管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按规定上缴国库,专项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森林资源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多收、减收、免收和缓收,不得截留、挪用。各区县(自治县)要对2008年1月1日以来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办理条件或拒不补办手续者,其非法征用、占用的林地应予收回或责令恢复原状。凡违反审批程序审批或未批先占林地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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