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遇到恶意阻挠、野蛮挑衅并受到轻微伤害时,应当保持克制,理智处理,尽可能避免矛盾升级,但不能进行回击。在组织救治的同时,应当立即报警,并积极寻找目击证人,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为后期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三)在遇到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向本单位报告,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防卫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四)当出现行政执法相对人手持刀具、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威胁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并危及公共安全时,应当立即报警、疏散围观群众,并及时向本单位报告,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防卫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止危险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头盔、防割手套等防护装备,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防护培训,防止和避免执法过程中意外情况造成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重大执法活动及在夜间值班过程中应当统一佩戴头盔、防割手套等防护装备,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特岗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人员投保人身伤害保险。
市政府法制局负责特岗范围行政执法人员的界定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预防和处置各类行政执法突发事件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相对人妨碍、阻扰行政执法行为,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