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合格:被监督复查的建筑业企业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整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八、动态管理
(一)被列为重点监督的企业,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所有建筑活动进行重点监控,并增加对施工现场监督的频次;
(二)被列为重点监督的企业,当年1月至7月被监督的半年时间内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增项或升级事项(企业资质正常延期不在此例);
(三)凡在规定时间未上报资料参加监督复查的,复查结论为不合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凡第一年监督复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第二年将自动列入重点监督企业,从被公布不合格之日起,该企业暂停承接新工程;
(五)连续两年监督复查不合格的企业,特级、一级、二级将逐次降低一级资质(特级、一级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三级和无级别的将注销资质;劳务企业一级将降为二级,二级和无级别将注销资质;
(六)连续三年监督复查不合格者,注销资质;
(七)省外入川企业一年不合格者,半年内不得在川承接新工程;两年不合格者,取消其备案资格,清除省内建筑市场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备案。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四川省二O 年度建筑业重点监督企业确认汇总名单
地区: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项资质及级别
| 企业成立日期
| 监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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