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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2010)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
(锡政发〔2010〕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依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具体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分别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要坚持把安全生产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机制、动态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每季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二)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精神,中央和省属驻锡生产型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下达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具体单位名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文下发。其它中央和省属驻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均由其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人民政府实行属地管理。

  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贯彻落实《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投入,确保本单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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