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范围和内容
行业协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是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社会经济行政管理中除行政许可、行政决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执法监督等行政职能之外有关非行政管理的事务性工作、非管理性的辅助职能等事项。
(一)转移:指政府部门将行政许可之外、属于市场范畴且可以通过市场运作完成的诸如开拓市场(对市场资源配置建议)、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接受决策、咨询等服务事项以及可由社会团体开展的事务予以转移,由行业协会按照其章程和决议履行。
(二)授权:指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将行政管理中可由社会团体参与的某项或某方面的辅助性职能及相应职责,以授权方式移交相关行业协会以自己名义履行职责和组织实施,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委托:指政府部门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将有关可由社会团体履行的行政事务性前期事项及相关职能托交行业协会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履行职责。
以下工作事务、事项等可予以转移、授权或委托:
1.草拟行业政策、行业规范准则、行业规划、行业产品标准、服务标准、立法建议;
2.行业统计、行业状况调查、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及预测;
3.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研发设计、质量检测;
4.承办专业会议、展览;
5.行业技能、行业上岗、行业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等培训;
6.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前期论证,以及对项目的责任监督;
7.专业资质或资格的初评、初审,行业准入初审;
8.高新技术企业与产品、科技性企业研发机构等认定;
9.行业评优评奖和优秀成果的推荐;
10.职称代理服务、职称评定的初审;
11.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价格自律;
12.开展行业管理、组织协调、社会服务工作;
13.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的信息收集和调查;
14.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信息收集和调查;
15.依法可以转移、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行政职能或行政事项。
三、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标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