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60周岁以上的城镇低收入老年人提供所在居委或户主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户主有工作单位的居民,由户主所在单位在困难居民申报表中签署意见或提供证明材料,其他居民由所在居委会签署意见或提供证明材料)。2009年,城镇低收入老年人以6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为界,以后以保险年度的上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为界。2009年城镇低收入老年人收入界定标准为每月500元,以后以市县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条 享受补助资格确认程序。
(一)享受“普补”政策的人员由乡镇民政办、社会保障服务所在居民申请参保时一并确认。
(二)享受“特补”政策的人员在填报《石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困难居民申报表》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低保居民提供《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症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提供所在居委或户主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经乡镇民政办审查确认,并由负责人签字。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在参保时进行复审。
(三)参保结束后,由乡镇民政办、社会保障服务所按低保、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三类人群分别编制困难居民参保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由乡镇民政办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低保户花名册一份交县民政局低保中心复核,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花名册一份交县残联复核,另外的一套花名册交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分“普通补助”和“特殊补助”两种。
(一)“普通补助”。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2009年财政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以后每年补助标准按市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特殊补助”。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本人收入低于我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政府再按人均不低于60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八条 财政补助资金筹集渠道。
(一)中央、市、县三级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比例承担“普通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45%,县财政承担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