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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教育部分,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10%。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用于技工学校不得低于20%。

  2. 完善企业投入机制。要保证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足额提取和专项使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实行专款专用,并确保不少于50%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对于没有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缺额部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政府相关部门按规定收取,纳入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集中使用。

  3. 逐步形成社会化、多元化的投入格局。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办学,捐资助学,培养我区工业产业技术工人。积极探索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合作等办学形式,实现技术工人培养投入多元化。支持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吸引外资合作办学,加快工业产业技术工人培养。

  (五)建立健全工业产业工人技能评价体系。

  根据科学人才观的要求,不断改进工业产业工人技能评价体系,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评价体系。积极探索多元化评价方式,针对不同类型的技能人才,采取社会化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等不同的评价方式。

  (六)进一步完善工业产业工人激励机制。

  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大力培养培训工业产业工人,对培养培训规模大、质量高、信誉好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各级政府要在基础设施、实训基地、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促进办学条件的改善,进一步提高培养培训质量。

  引导企业逐步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充分体现技能水平和业绩贡献的收入分配制度,收入分配向关键岗位和技能人才倾斜。鼓励企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技术工人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机制。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工人”、“首席技师”、“职业技能带头人”职位,实行特岗特薪。用人单位选聘、招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工资福利等方面与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在内部分配上可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对荣获国家“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广西技能大奖”、“广西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者,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也应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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