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慌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2.2逐级报告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采取措施的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省级农业部门行政主管接到报告后,属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立即向农业部和省政府报告;属重大事故的要立即向省政府及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并及时通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2.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处理工作总结,要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3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举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5.4通报
5.4.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5.4.2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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