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六)文化转制企业
1.优惠依据:财税〔2009〕34号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有权部门发布的文化转制企业认定名单(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转制方案批复函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七)动漫企业
1.优惠依据:财税〔2009〕65号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当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当年度有效的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八)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1.优惠依据:国税函〔2009〕118号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有权部门搬迁文件或公告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优惠依据:财税〔2009〕63号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有权部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其他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2.其他。
三、本通知第二条各优惠项目中对其中一种资料同时要求报送资料原件及其加盖公章复印件的,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当场与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还给纳税人。除此之外,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由备案税务机关留存。
四、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以及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批或备案管理,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