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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五、相关企业、产品的认定管理程序依据国家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税务机关备案时进行一次性确认,纳税人在首次享受该项优惠的年度一次性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及相关资料,以后年度在每年汇算清缴时报送经税务机关首次备案确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的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七、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一律由各区县局备案或确定备案权限。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区县局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备案权限。
  八、各区县局应设立纳税人备案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备案时间、项目、年限等内容,建立备案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九、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时限、程序、文书等要求以及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略)
  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纳税人名称(章)

 

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顺序号

 

备案项目优惠所属年度

 

备案项目名称

符合优惠政策的具体条款

备注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

(章)

年 月 日

 

 

 

 

 

 

区县地方税务局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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