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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


  10、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限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之外的建设项目)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

  (2)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3)评估机构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原件1份,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申请人不提供技术评估报告)。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限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

  12、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审查(限需原址保护的建设项目、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

  13、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限需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

  (1)设置港口设施(趸船)的所有权证、船检证书(复印件各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只需总平面图)。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

  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无并联审批项目,由申请人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后,由规划部门单独审批: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2份,附电子文档);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其附图或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其附图(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五)建设工程放线测量合同和跟踪测量合同(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六)年度计划文件(限国家或市政府规定需要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原件1份)。

  第八条 主、协办项目的审批(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持公示的主、协办所需申请材料到市规划局或各区分局报建窗口提出申请。纳入试点范围第(一)项的建设项目,在各区分局报建窗口报建;纳入试点范围第(二)项的建设项目中跨行政区的,到市规划局报建窗口报建,其余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各区分局报建。报建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填写申请材料回执,履行材料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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