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家、省、市投资(包括共同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形成的市级库收入,税收仍属市级。市级财政在区级范围以外取得的一般预算收入仍划为市级收入,按原体制及预算级次进行划解。
5、市区契税收入。仍执行潮府办函[2006]8号的规定,由市统一征收,市级、湘桥区、枫溪区按75%:13%:12%的比例分成。
6、市区车船税。由市统一征收,市级、湘桥区、枫溪区按50%:35%:15%的比例分成。
(三)分成比例的核定办法
l、以2004--2007年(以下简称基数年)为计算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的基期年。
2、共享收入的基本分享比例按湘桥区、枫溪区两个税收征管区域分别计算,一区一率。市级与湘桥区分享比例为70.6%:29.4%,市级与枫溪区分享比例为20.2%:79.8%。
3、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的计算公式:
某区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 某区基数年按原体制在本区域征缴入库的共享收入地方库实绩×100%
市直基数年按原体制在某区域征缴入库的共享收入地方库实绩 + 某区基数年按原体制在本区域征缴入库的共享收入地方库实绩
市直在某区域的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 = 1- 某区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
(四)建立共享收入增收激励机制
市对区实行增量返还激励措施,调动各区增收积极性。各区当年按属地征管的共享收入比上年增长15-20%部分所形成的地方财力,市级返还所分享部分(扣除市对税务部门超收奖励部分后,下同)的60%;对增长20-30%部分所形成的地方财力,市级返还所分享部分的70%;对增长30%以上部分所形成的地方财力,市级全额返还所分享部分。
各区当年共享收入比上年实绩减少的,按其减少部分影响市级共享收入减少的实际数,相应扣减该区税收返还款。
三、收入划解
根据收入范围和市、区分成比例,各征收机构将征缴的各项收入分别缴入所在的市级国库和区级国库,形成市级财政收入和区级财政收入。同时,将中央、省级的分成部分相应计入市、区上划中央、省级收入。对市区共享收入的划解情况,由市财政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逐月核对,年终清算后兑现共享收入超过增长目标返还或欠收扣减款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市、区收入中属于中央(含中央固定收入)、省级(含省级固定收入)收入部分,仍按企业隶属关系相应划分为市、区上划中央、省级收入;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仍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区各自负担,市继续负担区超基数1.5%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