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依法办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十条 国家海事部门(福建)职责:
(一)负责防治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管辖权限范围内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对在福建省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三)负责海洋倾倒(废弃物)区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
第四十二条 地震部门职责:
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会同环保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第四十三条 通信管理部门职责:
(一)组织电信运营业为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二)负责督促通信企业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参与或者组织通信运营企业积极采取环境保护技术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三)负责督促通信业务部门落实基站等辐射设施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十四条 铁路部门职责:
(一)负责铁路机车驶经或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声响装置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负责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噪声污染;负责防止铁路机车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污染。
第四十五条 民航部门职责:
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环境噪声污染;负责防止民用航空器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污染。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一)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授信支持。
(二)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审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授信管理,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严格控制贷款。
(三)监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四十七条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监督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服务标准,为投保企业提供可靠的保障。
第四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职责:
(一)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二)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三)负责依法依规对违规发电企业采取吊销发电上网许可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