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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工作体系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工作体系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9〕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各级各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以及整合主体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和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矿生产(含过渡期生产)、建设的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建立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体系,组建“5人一组,一组5矿”包保责任小组,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结合全市煤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组成员任职条件

  具有煤炭院校采煤、矿建、机电、地测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第一学历),2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且熟悉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防治水、矿井建设及安全等相关知识,身体健康,能适应井下检查工作需要的煤炭管理部门在册的管理人员(包括三委派人员)。

  二、组织机构

  1、包保检查小组为隶属于市、县煤炭工业局管理和工作考核的专职常设机构,其工作人员在检查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日常工作。

  2、每个包保检查小组不少于5人,负责不超过5个煤矿的安全检查工作。其中组长1人,负责检查小组全面工作,成员4人,在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所负责的矿井以兼并重组整合后批复或上报确定的单独保留、整合保留的矿井为基数,所负责监管的矿井中属整合保留矿井的,包括整合保留矿井范围内确定为20l0年底关闭的矿井。

  三、职责

  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小组,分别由市、县煤炭工业局管理,具体履行政府安全监管检查职责,并对所负责煤矿实行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

  1、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授权,由“5人"包保责任小组代表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能。

  2、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煤矿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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