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听证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0〕3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2004年5月1日,《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及时建立国土资源听证制度,通过依法组织听证,增强了国土资源工作透明度,增进了国土资源行政决策的社会参与度,增加了国土资源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度,对推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听证告知不充分、听证走形式等问题,没有充分保障公民的听证权利。为规范国土资源听证工作,全面推进我省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国土资源听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听证工作是规范国土资源依法行政行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核心是通过听证程序,认真听取群众的不同意见,提高国土资源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当前,在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各项工作中,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农民集体土地产权界定等,都触及各方利益的调整,均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点,也是国土资源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更是行政争议或社会矛盾的汇集点。各地要高度重视听证工作,把做好听证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来抓,把听证工作与防范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听证工作与构建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听证程序,宣讲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法规,争取群众理解,赢得群众支持,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营造国土资源行政行为“依法、讲理、为民”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听证告知程序
听证告知程序是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和申请听证权利的基础。对拟定或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等事项,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在举办听证会前30 天,采用报刊公告、国土资源部门网站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听证会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的须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及时审查并指定听证会代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应当优先指定为听证会的代表,确保听证会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对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或拟定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对作出吊销采矿许可证,对土地违法或矿产违法当事人(经营性)处5万元以上罚款,对矿产违法当事人(非经营性)处2000 元以上罚款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涉及特定行政村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直接送达听证告知书,并在涉及的村张贴听证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