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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听证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规范组织听证会

  听证会的组织应当区别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事项,按照“一事一听证”的原则,分别组织有关当事人召开听证会并制作听证笔录或纪要。对依职权听证的,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 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对依申请听证的,听证机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会前的7 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听证会应当详细说明听证事项,充分听取听证会代表意见,确保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对听证会代表的疑问,听证事项经办机构要予以说明。

  四、进一步规范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听证笔录是对听证的整个过程以及听证各方参加人意见陈述、证据提供的记录。各地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对听证事项、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和职务、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会时间和地点、听证公开情况、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当事人或者听证会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以及听证会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等详细记载,特别是对群众的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不同听证事项应分别作出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并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补正后当场签字或盖章。

  听证纪要应当在听证笔录的基础上制作,应当包括听证会基本情况、听证事项的说明、听证会代表意见陈述、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等内容。在报批拟定或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

  五、进一步加强听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明确听证机构,保障听证经费和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听证室,加强对听证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听证员的能力素质。各地要善于发现听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好的做法经验,不断完善和改进听证工作。各地要将国土资源听证与重大信访事项、行政复议听证等统筹考虑,充分发挥听证作用,通过听证会面对面的交流、说明、陈述等形式,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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