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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9)

  7、增加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8、增加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将会议情况书面向市人大代表通报。”

  9、第十八条增加第二款:“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法规案,有关提议案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议案和法规草案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

  10、增加第十九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上半年度执行情况,提请批准决算、预算调整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议案草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11、增加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12、增加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于收到审议意见书的三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作出决议、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决定所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要求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13、增加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14、增加第三十一条:“常委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原相关规定相应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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