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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决定(2009)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9年12月18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的《关于修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议案》,决定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四条后增加两条作为第五、第六条。内容为:

  第五条 主任会议分为常规性和专题性两类。常规性主任会议主要研究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会议表决内容等。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应当召开两次、会议期间召开一次。第一次常规性主任会议在上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召开,第二次常规性主任会议在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十五日内召开。专题性主任会议主要研究专项工作,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第六条 第一次常规性主任会议主要研究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步议程;第二次常规性主任会议主要研究确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讨论审核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各类材料中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主任会议主要听取各组召集人对本组审议情况的简要汇报、研究提交本次会议表决的有关内容等。

  二、第五条作为第七条。修改为: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进行。主任会议的决定,应当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三、第六条作为第八条。其中:

  第一款增加日程安排草案;

  第二款修改为:研究讨论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报告草案和专题报告草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研究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定、决议草案,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研究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五款作为第六款,其中的常务委员会各部门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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