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款作为第九款,修改为:研究确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及其变更,组织部署全市性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查研究等重要活动。决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九款作为第十款,修改为:听取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检查督促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
在第九款后增加四款,作为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款。内容为:
(十一)听取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区、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二)提出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及相关事项;决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三)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撤职案;决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撤职案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十四)讨论和拟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四、第七条作为第九条。增加一款:
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需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当先交办公厅汇总后报秘书长审核,并由秘书长报告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确定是否列入议程。
五、在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内容为:
第十条在第二次常规性主任会议上,各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准备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书面材料,由主任会议审核把关。会前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其议题将不列入主任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六、第八条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主任会议举行前三日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材料在会前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主任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并提供会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