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排污人属
《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即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家庭生活用水)、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和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所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经市环保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季度返拨。
第五条 排污人属
《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中心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含低保户),所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执行。
第六条 排污人使用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污水处理费返拨手续:
(一)属
《管理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应按季向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申请表》,提供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当季水质监测报告、市环保部门出具的该时段《排污核定通知书》、污水排污费缴费凭证、每月自来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费缴费凭证,经市环保部门审核后,凭据向市财政部门办理返拨手续。
(二)属
《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应按季向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申请表》,提供每月自来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费缴费凭证,高等院校和非营利医疗机构还应同时提供市环保部门出具的该时段《排污核定通知书》、污水排污费缴费凭证,经市环保部门审核后,凭据向市财政部门办理返拨手续。
(三)排污人属
《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凭《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或《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卡》及城市污水处理费缴费凭证(总表后用户提供的缴费凭证中需列明污水处理费缴费明细),由市自来水总公司各收费点按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金额返拨城市污水处理费。排污人户名、住址与其水表登记户名、地址如不一致的,需同时提供由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水表系特困户(含低保户)实际使用;超过自来水第一阶梯用水量的,还需同时提供市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核实该水表系特困户(含低保户)实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