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探矿权整合范围。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一个成矿区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要求、 “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在地质勘查项目清理过程中需要整合的勘查区及勘查项目。
三、组织制订整合实施方案,按要求备案审批。各地要在全面梳理辖区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基础上,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地质勘查项目清理、矿业权核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等工作,编制整合实施方案,明确整合重点及目标任务。整合实施方案实行分级审批,整合矿区内矿山企业原采矿许可证均为市 (州)、县 (市)级国土资源局审批颁发的,整合实施方案可由市 (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后实施;其他整合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由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上述整合实施方案均需在2010年2月底前上报备案或审批。2010年年底前按照经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初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四、准确把握标准,鼓励优势企业参与整合。各地要结合实际,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确定整合主体标准。要以优化矿山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和改善矿山安全环境保护为目标,实施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跃升,增强产业竞争力。鼓励具有资金实力、勘查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优良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参与整合。整合后的勘查区要符合地质工作规律,符合矿产资源整装勘查要求,在技术、经济、管理各方面均能保证将来合理开发利用区内的矿产资源。整合后的矿山建设规模要与储量规模相适应,达到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的最低开采规模的矿石量,其中:铁5万吨/年、铜3万吨/年、铅3万吨/年、锌3万吨/年、钼3万吨/年、金3万吨/年、锑3万吨/年、硅灰石1万吨/年、硅藻土5万吨/年、石墨 (晶质/隐晶质)0.3/5万吨/年、硼 (B2O3)5万吨/年、陶粒页岩5万吨/年、火山渣3万吨/年、饰面石材1万吨/年、建筑石材10万立方米/年、地热1万吨/年、矿泉水5万吨/年、石灰岩 (水泥用/其他)30/20万吨/年、砖瓦用粘土6万吨/年、硫铁矿5万吨/年、石膏5万吨/年、膨润土3万吨/年、萤石 (CaF2)3万吨/年、滑石3万吨/年。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结合利用率等技术指标和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要达到国内同类矿山平均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