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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食品及重要商品市场准入及进货查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经营食品及重要商品的市场开办者(含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以及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等,下同)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及重要商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索证索票及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十八条 对于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应划定专门区域并明示。同时,对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备案,对经销的食用农产品实行定期抽检。

  第十九条 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的食品经营者,除按照要求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外,还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养殖、种植基地或生产加工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要求或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以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定期检查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要成立负责食品及重要商品准入及进货查验管理机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宣传国家有关食品及重要商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经营者实施索证索票和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市场开办者要建立信息化网络,将经营者提供的原始电子材料,以户为单位,建立“一户一档”的电子档案,专人管理、准确登记、妥善保管。档案资料根据商品类别分期保存,最少保存期为2年,以备核查。同时,要设置和有效应用预警系统,实现食品及重要商品准入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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