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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13号)


  《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孝廉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餐饮业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餐饮业的环境污染防治。

  第三条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未实行垂直管理的呼兰区和阿城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对集中规划和建设餐饮业经营场所;成片开发改造的居民居住区内应当建设独立的餐饮业经营场所。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经营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利用现有房屋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成餐饮经营项目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市环保部门前置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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