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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设专人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调查统计、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市两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本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市住房保障办、民政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做好本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根据本市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房屋建设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六)其他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本市市区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管理和维护等有关方面的开支。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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