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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将取得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按评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并按轮候顺序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配租。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第十七条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居住年限评分、婚龄评分、轮候评分随着时间变化而相应自动调整。申请人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分数。

第四章 租赁补贴

  第十八条 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九条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一)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经市民政部门核定的双特困家庭为13平方米,其余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为10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以上按实际人数计算;

  (三)补贴标准:居住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

  (四)补贴系数标准根据家庭收入情况确定,具体为: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01-5040元,按补贴标准的55%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55;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81-4200元,按补贴标准的7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7;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21-3780元,按补贴标准的85%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85;

  4.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元和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按补贴标准的10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1。

  前款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调整,由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一)市住房保障办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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