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查处以及落实耕地补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
五、考核步骤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根据《清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确定的相关指标,结合考核年度转让耕地储备指标使用情况和占用补划基本农田情况,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作为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六、考核的组织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研究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的重大事项,并在市国土资源局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等工作。
七、考核标准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1、耕地保有量低于市考核指标的;
2、基本农田面积低于市考核指标的;
3、当年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
(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达到市考核指标且当年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没有达到15%以上的,按照责任制落实情况、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补划情况等,结合各县(市、区)自查和市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满分100分。
八、考核步骤
(一)自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市上一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的自查工作,并填写《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耕地总量变化情况汇总表》、《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汇总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评分表》,形成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抽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于每年2月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履行情况进行抽查,按一定比例实地核查该行政区域内责任制落实情况、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和建设占用后补充耕地的登记、种植管护以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查处及落实耕地补充和基本农田补划情况,形成抽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