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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工伤康复服务协议书》的通知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异地居住的工伤人员,还需提供异地已签定工伤康复协议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同意接受康复治疗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 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人员伤病残状况及是否具有康复价值进行鉴定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康复对象结论文书,应送达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申请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查一次。?

  第十条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对鉴定确认的工伤康复人员拟订工伤康复方案,内容包括工伤康复期限、康复内容效果、康复费用结算、康复人员注意事项等,经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认。工伤康复人员的工伤康复方案,应书面告知工伤康复人员并由本人签字认可。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对工伤康复对象应建立工伤康复档案,详细记录康复治疗过程。康复档案包括:康复计划、康复治疗处方、康复实施人、康复实施时间、康复次数、经康复对象本人签字的康复执行单、康复前评估、康复中评估和康复后评估。康复对象的康复档案记录不全、不详或不实的,其工伤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康复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工伤康复对象的康复期,根据工伤人员工伤部位与损伤类型、功能障碍程度和康复价值大小予以确认。康复对象在工伤医疗期内进行医疗康复的,其医疗康复期与工伤医疗期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康复对象在医疗终结后进行医疗康复的,医疗康复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康复对象经康复治疗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应进行效果评估,效果不明显的,应结束医疗康复。

  医疗康复期满需继续康复治疗者,由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康复协议机构提出延长康复期限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康复时间。

  第十二条 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人员在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工伤康复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人员的工伤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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