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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指挥部的指示,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故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通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未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3.3 IV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Ⅳ级),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县级发生辐射事故后,上级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人员赴现场,协调指挥事故处置工作。

  4.4 应急监测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组织指导辐射事故地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4.5 信息发布

  省指挥部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辐射事故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

  4.6 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不同类型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执行,控制应急响应人员的辐射剂量,保护应急响应人员的人身安全。

  4.6.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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