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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香山机场净空保护规定》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香山机场净空保护规定》的通知
(卫政发〔2010〕6号)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香山机场净空保护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中卫香山机场净空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卫香山机场(4C)的飞行安全和正常营运,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民航总局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建规〔1996〕3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场净空要求:
  (一)端净空:其长度由跑道保险道头起算,宽度由跑道头中点两侧各150米处,以平面15度角向外扩展至2公里。
  (二) 过渡面、端侧净空过渡面:分别由跑道中线两侧各150米处和两端净空边线起始,按规定坡度向外倾斜,直至与相对应的内水平面、锥形面相交。
  (三)内水平面、锥形面:分别以跑道两端保险道中点为圆心,以规定的宽度为半径向外作半圆,以与跑道平行的两条直线相切,形成近似椭圆形。
  (四)外延面:以机场跑道两侧各17公里的平行线,与两端净空带终点的垂线相交构成矩形,四边至外锥形面、端净空带边缘之间的区域。
  (五)机场净空起算标高以跑道中点海拔高程为准。
  (六)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通信线路不得在跑道两端至近距导航台之间通过。

  第三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一)内水平面:在以跑道两端保险道中点为圆心,以4000米为半径向外作半圆,以与跑道平行的两条直线相切,形成近似椭圆形的范围内,任何拟建建(构)筑物不得超过45米。

  (二)锥形面:锥形面的起端应从内水平面的周边开始,其起算标高应为内水平面的标高,以1:20的坡度向上和向外倾斜,直到规定的高度为止。在此区域内,任何拟建建(构)筑物不得超过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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