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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

  (三)公平待遇。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机构规划设置、医院评审、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学术活动、技术准入、教学科研、政策知情、参加学术组织等方面,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标准、同等条件、同样监管。
  (四)资源利用。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民营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或其中的相应专业,以及消毒供应可采取委托有资质的医院承担,采取签定协议、结果认可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五)人事管理。制订相关政策,创造条件,鼓励公立医院与民营医疗机构人才流动。民营医疗机构要保障其聘用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待遇。
  (六)医师执业。医疗、护理人员执业管理要一视同仁。对于退休医师和离职医师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手续的,原聘用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并依法保障其权利和待遇。
  (七)公益补偿。民营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或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时,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无主病人、贫困病人等民营医疗机构应给予力所能及的救治,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给予相应补偿。
  (八)价格政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0〕74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民营医疗机构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资格的,为参合、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执行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九)设备配置。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下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应将民营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纳入所在市统筹规划。
  (十)加强自律。鼓励、支持民营医疗机构通过建立行业协会等形式,加强民营医疗机构行业自律,增强规范执业、诚信服务意识,调动行业力量,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实行自我管理,全面提高民营医疗机构的社会信誉度。
  (十一)规范服务。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门核定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服务。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等医疗服务信息。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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