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保监发[2007]52号文件规定,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若“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则交强险费率优惠1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优惠20%;“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优惠30%。
(三)投保单位享受省政府采购中心与各承保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承诺的其他优惠条件和保险理赔服务。承保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业务服务咨询电话及理赔服务承诺事项等可到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查询(网址:www.hljcg.gov.cn-省本级-政策法规)。
五、保费调整
在承保有效期内,如遇国家保险监督部门批准调整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系数的,承保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与省政府采购中心重新确定保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并由省政府采购办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另行公布(网址:www.hljcg.gov.cn)。
六、投保选择
为促进承保公司的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单位可以根据各承保公司服务网点的地域位置、费率优惠和服务承诺等情况,自主选择承保公司。
七、保费结算
车辆保险保费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自行支付两种方式。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投保的,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使用自筹资金投保的,由投保单位与承保公司直接结算。在确定的承保公司范围以外投保的车辆保险保费,投保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处理。
八、保险时限
本次采购公务用车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为二年,即2010年1月起至2011年12月底,其投保时间计算应以日为单位。在此期间,投保单位的公务车辆参加保险,承保公司要按承诺的保费、折扣率和其他优惠条件为投保单位提供公务车辆的保险服务。
九、有关要求
(一)省直各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将本通知规定和要求传达到所属单位,做好公务车辆保险工作。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保险费结算工作的财务监管,严格按照各承保公司的保费优惠率审核、结算保费,投保车辆的保单要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一并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