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直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市直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宜春市市直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操作规程
为规范市直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程序,加强对改革(改制)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宜春市政府直属或市直部门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实施下列改革形式之一的,均适用本规程。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重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
3、合并、分立、破产、撤销、解散;
4、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
5、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转让;
6、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置换;
7、其他形式的企业改革经济行为。
二、操作程序
(一)企业改革批准。企业需要实施改革,应申报市政府、市国有集体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或其他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对企业改革经济行为进行批准。根据需要,市政府、市国有集体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或其他有审批权限的机关也可以要求企业实施改革。
(二)成立工作机构。企业改革(改制)时,应成立负责企业改革(改制)具体操作工作的清算组、改制办或工作组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机构。
有主管部门的应由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应由市政府授权的部门作为改革牵头单位,组成由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有关领导、市国资委有关人员、市直有企业改革管理职能的部门人员、改革企业领导、职工代表等方面的人员参加的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机构,负责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
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机构及组成人员、职责分工应报改革(改制)方案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