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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屋产权登记办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3、汇总分析。根据申报受理的情况,进行分类汇总,确定遗留问题的各种类型。
  4、制定政策。领导小组根据遗留问题的类型,制定《关于解决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屋产权登记办证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作为实际操作的依据和标准。
  (二)完善手续阶段(2010年4月1日-2010年4月30日)
  1、出具意见。凡是在2007年2月24日以前竣工的、使用国有土地的房改房(含集资建房)、私房及联建房、商品房相关手续不全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对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提出须补充的登记必收要件。
  2、补办手续。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意见,在2010年4月20日前到相关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并补交相关规费或罚款。
  (三)核实登记阶段(2010年5月1日-2010年6月15日)
  1、全面核实。房管、规划、国土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类房产办证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核实。
  2、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关于解决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屋产权登记办证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进行审核,并公告无异议后,通知办证部门予以登记办证。
  (四)处理总结阶段(2010年6月15日-2010年6月30日)
  1、依法处理。对未在2010年6月底前补办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2、全面总结。全面总结房屋产权登记办证遗留问题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建立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产权办证遗留问题产生的原因多,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方便群众,维护稳定的原则认真妥善处理。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做到主动服务,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房地产开发商或产权单位也要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办妥相关手续。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房管、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做到特事特办,简化办事环节,方便快捷地做好房屋权属遗留问题登记工作。
  (三)领导小组在解决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办证遗留问题时要实行阳光操作,公开透明,解决办理结果要在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办证大厅进行公示。
  (四)市房管、规划、城管、国土等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市场各方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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